“高空抛物罪”这一罪名,其含义系指针对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进行规制的刑法条款,具体来讲,是指当此类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于此罪名的构成须知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客体要件。
作为整个罪名的核心要素,它涵盖了犯罪客体所涉及的多层次事物,即我们的国家对于社会公共安全领域的监管秩序。
在此基础上,“公共安全”的概念也被赋予了更广大的内涵,即不仅仅指代个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及重要私人财物,同时还包括广大不特定人群的生命与健康状况以及重大的公有及私有资产的安危;
其次是客观要件。
本罪名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是,行为人实施了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将物品抛掷下来并因此导致他人受到人身伤害或者财产遭受损毁的行为;
然后是从主体要件上看,符合本罪的犯罪主体要求的应当是年龄至少年满十六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最后是主观要件。
这部分的描述主要强调了罪名内在的主观恶性,即行为人对于自己致使物品从高处坠落并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行为,是否持有承受过失责任的心态。
这种心态可以细化为两种方式,分别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度自信的过失。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