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离婚之前,您的配偶擅自将家中的汽车出售,这将会被视为侵犯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部分所享有的权益,这种情况下,在进行离婚财产的分配时,您有权要求减少或者拒绝分享对方的财产份额。
在离婚手续办理之后,如果您后期发现对方已经悄悄地处理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您有权提出申诉,请求再次分配这笔财产。
此类申诉的有效期为自您发现相关事实之日开始的三年内。
为了界定汽车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我们会依据汽车的所有权何时产生这个重要线索进行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规定,我国对交通工具等特殊动产的所有权转让采用的法规体例为“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登记生效主义”。
也就是说,交通工具的产权变更只有在实际操作后才具有法律效应。
因此,假如汽车是由其中一方在结婚前投资并交付的,那么这部汽车就理应被归入到该方在婚前的私人财产范畴。
当然,如果双方在婚前共同投资购买并获得汽车所有权的,我们会将此视作双方对该汽车的按份共有。
若是在婚后购得的汽车,除非有特别的协议说明,否则一般都应该被定义为夫妻共同财产。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即使这部汽车是用某一方个人财产购买的,即便它直到婚后才得到所有权的确认,我们仍然认为这只是一种婚前个人财产的婚后转变,该部汽车依然应被认定为投资人的私有财产。
关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机动车的归属问题,法院通常都会倾听你们的意见,如果你们能够通过协商达成共识,法院便会依据你们的一致决定来确立机动车的所有权归属。
但是,如果你们无法达到共识,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机动车对当事人的实际用途和重要性等多方面因素,做出公正判决,同时也会给另一方提供合理的折价补偿。
如果你们两位都没有明确表示想要获得该辆汽车的所有权,那法院也可以考虑将该车辆的价格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