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征用土地的法律程序中,应当根据所征用土地的原始用途来决定赔偿额度。
对于那些被征用为耕地的地区,相应的补偿范围包含了土地补偿金、安置补贴金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等多个方面。
值得注意的是,耕地上的土地补偿金应当根据土地被征用前的三年间的年平均产出水平来确定其申请额,通常情况下,这个数额位于年均产出水平的六至十倍之间浮动。
同样地,面对那些因征收耕地而导致需要进行重新安置的农民家庭,其安置补贴金也是根据农业人口数量来进行计算的。
具体来说,这个农业人口数量的计算方式是通过将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单位在征用之前每个家庭占有耕地的平均数量来得到的。
针对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其相应的安置补贴金的标准通常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年平均产出水平的四至六倍不等。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即当每公顷被征用的耕地的安置补贴金成本过高时,其最高限额以不超过被征用前的年平均产出水平的十五倍为准。
除此之外,征收其他类型的土地所产生的土地补偿金和安置补贴金的标准也已经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并规范,交由各省市自治区参照执行。
至于那些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金额,则是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确立并公布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