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在本罪中,只要侵占行为的一旦完成,便视为既遂,即侵占后归还仍然会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是如果能够全额退赃退赔,可以在量刑上给予一定的考虑。
2、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
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法律依据内容】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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