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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一级量刑标准轻伤一级

轻伤一级量刑标准轻伤一级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诉讼。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2024-02-23 03:19:47 已帮助229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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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一级量刑标准轻伤一级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一级的,构成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一级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法律依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二节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一级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轻伤二级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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