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不是平均承担责任。高空抛掷物损害他人的责任承担者有以下几类:
1、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包括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使用人及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实施高空抛物的行为人。
3、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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