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小三”的身份,无权参与遗产的分配。
其次,夫妻一方生前立下遗嘱,将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和组织,这是公民的自由。在遗嘱有效的情况下,优先执行遗嘱。遗嘱可以采取书面、录音、口头等形式,但需要公证或者有两名合格的见证人在场。
但是夫妻一方生前立下遗嘱,将财产赠给“小三”的遗嘱违反了婚姻制度,如一夫一妻、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之间有忠实义务等,也违反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属于无效遗嘱。
所以小三无权利分遗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