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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出修改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出修改
司法文书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也包括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执行法律有切实保证作用的文书,如判决书等,注意:诉状不属于司法文书。司法活动中我们回答看见起诉书、判决书等文书,这些都是司法文书,司法文字贯穿了整个司法活动,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诉的时候需要起诉书,法院审理最后会依法作出判决书。
2024-02-28 15:12:47 已帮助236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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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
(二)通过国家的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将第二款修改为:“实行国家的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的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的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
(一)国家的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在第五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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