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合同不属于行纪合同。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的特征有行纪人的介入权、行纪人的自主权,拍卖合同不具有这两点特征,所以是不属于行纪合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定义】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承担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的保管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