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律师在执行职责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律师对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律师对委托人提供的不希望公开的案情应当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律师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应当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活动,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
(四)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委托约定之外的报酬或者其他费用;
(五)律师在执行职务时,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方式和手段影响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仲裁机构对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决;
(六)律师参加诉讼时,应当出示律师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