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意外认定书复议的解答如下:
《道路交通意外处置流程限定》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意外认定有异议的,能够自道路交通意外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议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借口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准许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流程处置的道路交通意外;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意外。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意外事实可否清楚,证据可否确实充足,适用法律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意外职责区分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意外调查及认定流程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议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能够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意外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第五十四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意外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足、职责区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背法定流程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再次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意外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足、适用法律正确、职责区分公正、调查流程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意外认定的复核结论。
第五十五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意外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无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六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再次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限定再次调查,再次制作道路交通意外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意外认定书。
再次调查需要检验、判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判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再次制作道路交通意外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意外认定书。
再次制作道路交通意外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