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您好,您询问的是有关机动车交通意外职责纷争问题。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意外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够的部分,按照下列限定承受赔偿职责: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意外的,由有犯错的一方承受赔偿职责;两方都有犯错的,按照各自犯错的比例分担职责。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驶人、路人之间发生交通意外,非机动车行驶人、路人无犯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受赔偿职责;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驶人、路人有犯错的,根据犯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职责;机动车一方无犯错的,承受不超出百分之十的赔偿职责。交通意外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行驶人、路人有意碰撞机动车导致的,机动车一方不承受赔偿职责。
3、所以发生了交通意外应该先报警,有交警出示职责意外认定书,确定两方的职责。然后再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够的部分,按照各自的犯错比例赔偿。
4、交强险未能足额赔偿部分,如果另一方买下好三责险,那么,应该由承保三责险的保险公司在三责险的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5、《机动车交通意外职责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限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意外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予以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流程等有关事项。”第三十一条也限定:“保险公司能够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能够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6、所以应该先通知保险公司,然后由其确定赔偿流程。
7、有权要求赔偿职责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贴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如果经过判定构成残疾的,还能够要求另一方按照残疾的等级赔偿残疾赔偿金和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