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职工,即特殊主体,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前者只限于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活动过程中;
后者可发生在上述活动以外的任何场合。
3、前者严重后果的发生,是由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引起的;
后者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马虎草率、毛手毛脚、缺乏谨慎等引起的。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处理危险物品的时候,由于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负刑事责任,要按照形成的后果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