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假债务有如下基本特征: “债权人”都是伪造一方的近亲属或亲密朋友,出现时间都是在夫妻感情破裂之后, “借条”的落款时间一般是在夫妻感情破裂前的几年甚至十多年以前,目的是为了多分财产或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伪造虚假债务是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诸多手段中最为恶劣的一种情形,但在实践中,给予处罚的相对较少,主要原因是查实伪造相对困难,一般的做法是对该债务不予认定。
该如何应对虚假债务,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探究:
(1)找到该债务的债权人要求说明债务形成的来龙去脉。虚假债权人大多编造的理由是,对方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对方借款,若该债款不是用于股东出资,则不应由个人承担;
(2)在诉讼中,若只有借条,而债权人不出庭作证,则该借条一般不会认可;
(3)若该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需要,则只能算作对方的个人债务,不应由配偶承担;
(4)从借款的时间上的纰漏来说明该笔借款的虚假性,或根本没必要用该笔借款,来达到不予认可该债务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