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有:
1、有足够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审理案件所需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的主要证据,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进行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不回避的;
8、无诉讼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原因,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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