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立案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原告符合主体规定,被告明确。
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是被起诉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和与之发生行政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诉讼请求包括:
(1)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2)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3)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4)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5)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6)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事实根据是指诉讼标的能够固定,且能够被特定化或者被识别所需的最低限度的事实。
3.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