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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环境民事诉讼的管辖、提起、当事人、执行等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与普通民事诉讼不存在差异。环境民事诉讼亦分为起诉、立案、审理、作出判决和执行判决四个阶段,适用《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原则和制度。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了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2024-02-19 11:35:10 已帮助182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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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专业分析:
发生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成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发生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海事管理机构成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发生较大船舶污染事故和一般船舶污染事故,有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海事管理机构成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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