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事故车被交警拖走了,处理如下:
1、可以通过交警与对方协商,之后凭处理完的凭证就可到车管所拿出车。
2、如果未达成调解的,可通过诉讼处理。只要事故赔偿处理清楚的,就可以拿出车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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