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1)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2)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 替代物;
(3)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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