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如果书面申请确有困难,比如申请人文化程度不高,又如申请人面临紧急情况、没有充分的时间准备书面材料,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有明确的被申请人,还要求有具体的请求事项。被申请人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者可能实施家庭暴力的人;请求事项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实施接触、骚扰、跟踪申请人等。
可以由受害人本人提起,如果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受害人因遭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受害人的近亲属、受害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提起。
申请人可以向受害人居住地、致害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上地址不一致时,可以向以上任何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申请。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应提交涉及家庭暴力的各类证据,可以包括:
1.伤情照片、病历或医疗机构检查报告;
2.申请人的亲友、被申请人的亲友或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等知道事情经过的人的证言;
3.公安机关的接警、出警、询问记录或警察证言;
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社会组织相关记录和证明;
5.录音、录像、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6.被申请人的悔过书、保证书等;
7.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家庭暴力或明显的家庭暴力倾向的证据。
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