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我国公司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现擅自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工商行政机关可以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