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扣的情形
1.用于简易计税项目;
2.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
3.用于集体福利的;
4.用于个人消费的;
5.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
7.购进的贷款服务;
8.购进的餐饮服务;
9.购进的居民日常服务;
10.购进的娱乐服务;
二、因操作不规范导致不能抵扣的情形
11.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认证或申请稽核比对;
12.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凭证不合规导致不能抵扣的情形
13.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
14.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凭证暂不允许抵扣;
15.失控发票
1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资格而未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