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蔡某需先确认发函公司是否是蔡某销售商品的
商标权利人,具体可以通过在
商标局进行商标查询等方式来进行确认。在确认了该公司确实为权利人之后,如果蔡某销售的商品确实是由发函公司生产且蔡某是通过合法渠道获得这些商品的,那么根据“权利用尽原则”,作为商品的物权所有人,蔡某有权自行决定再销售这些商品,这种行为不构成侵权;但如果蔡某销售的商品并非由发函公司生产,而是他人仿照发函公司的正品所生产的,根据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商标侵权行为包括销售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此,蔡某的这种行为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