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债务是指具有连带关系的多数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
连带债务的成立条件:
(一)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二)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三)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四)连带责任的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
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 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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