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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鉴定成员的回避情形有哪些

医疗鉴定成员的回避情形有哪些
想要确定医疗事故赔偿金额,首先要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确定医疗事故的等级,这样才能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计算。没有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就很难解决相关问题,甚至可能引起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鉴定可作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定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诉讼中的证据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据)。
2024-02-27 17:08:55 已帮助163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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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鉴定成员的回避情形有哪些
1、回避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参加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的专家鉴定组成员,与医患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的公正性时,应当自行退出或者依照医患双方中任何一方的申请退出该争议鉴定的制度。
2、专家鉴定组成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有三种:
(1)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如果专家鉴定组成员是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或者近亲属,应当回避。首先这里的当事人是指因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双方,既包括医疗机构,也包括患者。由于医疗机构是法人组织,因此专家鉴定组成员作为医疗机构这一方的当事人,则可以理解为是医疗机构的员工。
这里说的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一般是指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地损害专家鉴定组成员的经济利益、学术地位、名誉声望等,包括参加过引发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行为的会诊、医疗事故争议初级鉴定等。
(3)与医疗事项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这里说的其他关系,是指上述两种关系以外的其他比较亲近或者密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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