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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哪些人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场所外就是公共场合,在公共场合是禁止喧哗打闹的以及做一些危险的事情,这些行为是很可能导致其他人受伤,这样就存在公共安全隐患。根据规定,公共场所管理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2024-03-04 21:44:30 已帮助164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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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1、慈善组织的负责人是保障慈善组织正常运转及内部治理的核心,主要包括慈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等。
2、根据《慈善法》第十六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另外,办公厅、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明确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因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也不适合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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