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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有哪些情形的,不予受理

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有哪些情形的,不予受理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2024-03-05 06:48:23 已帮助238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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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有哪些情形的,不予受理
1、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者更改的;
2、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已依据《出 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要求更改的;
3、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4、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5、申报户口登记时对出生日期已签字确认的;
6、已更正出生日期的;
7、变更姓名未满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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