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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预先追偿权的范围是什么

行使预先追偿权的范围是什么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3-02 15:54:28 已帮助269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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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预先追偿权的范围是什么
1、如果债务人在破产宣告以前已有不按期履行债务的事实,那么债务人本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之费用。保证人在行使预先追偿权时,应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应当申报的债权数额,而不应仅局限于债权人债权之本身。
2、如果债务人在债务清偿期未到期时已被宣布破产,未到期债务视为已到期,但此时债务人本身应承担的责任只有债权一项。因参加破产程序的破产费用不得列为破产财产,故此时保证人只能就未到期债权申报债权,而且应减去未到期的利息。但如果保证人申报的债权数额只是保证人单方面的意思,哪些可列入破产债权需由债权人会议确定。
3、保证人本身承担的保证责任也有全部保证和部分保证之分。在全部保证情形下,保证人可将全部符合条件之债权及其他事项作为债权申报;在部分保证情形下,保证人只能就其保证范围内确定之数额作为债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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