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碎,调解无效,应允予离婚。
2.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允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另一半者与他人同住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凌虐、抛弃家庭人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家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碎的情形。
3.有些夫妻常常认为分家两年能够自动离婚,这是因为他们误解了《民法典》限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家满两年的,能够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碎”这条限定。
4.分家两年并不能成为离婚的借口。按照法律的限定,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分家导致分家满两年,才能够作为离婚的借口。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家满两年只是法院作为判定允予两方离婚与否的一个考虑因素,法院必须根据整个案情,判断夫妻感情可否确已破碎。
5.最后,法律无限定分家能够自动离婚,离婚必须按照法律流程进行,分家两年不能够自动离婚、分家多长时间都不能够自动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