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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

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2-22 13:57:06 已帮助179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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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
一,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
二,《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此种情况下,追诉时效的延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这是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前提条件。
2、行为人实施了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
《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此种情况下,追诉时效的延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控告。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应当立案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公认的刑法理论,被控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对其进行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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