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而新《
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临时性
羁押期限的设置,既需满足讯问需要,也不能设定过长以至于过度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实践办案中,对于嫌疑重大的到案人员,应在临时性羁押期限届满之前收集呈报
刑事拘留必需的
证据,这些证据主要是书面的言词证据,即使是物证、书证,也应以书面形式记载,这会耗费较长的时间。由于取证期限与到案期限发生重合,因此,到案期限的设计不能不考虑这一现实因素。根据嫌疑程度及其变化情况设置到案期限,既能够满足刑拘证明要求,也不会对普通犯罪嫌疑人,尤其是经审查确定无罪的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工作构成严重影响。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延长
传唤、
拘传的期限,既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反映了
诉讼文明和进步,又满足了办案需要。综上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