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可以被其他法院查封,根据法律规定设立了抵押权的抵押物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但是如果抵押权是在查封后设定,则其效力就存在瑕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