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审判员指助理审判员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法院可以设立助理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工作,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
2、《法官法》第二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3、《法官法》第十一条第六款规定: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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