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的职责是:调解向其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的劳动争议;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调解协议;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其他。
2、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