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包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无效。
2、因转包实际获得的“价差(即所谓的管理费)”系“非法所得”,应予没收;未实际获得的“价差”这一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第四方(实际施工人)作为转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无效合同取费。
3、在固定价的情况,实际施工人可以按无效合同完全取费,“转包管理费”第四方无权获得。
4、在定额价的情况,实际施工人只能按实际资质、实际完工工程量取费,“转包管理费”第四方亦无权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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