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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有以下优惠待遇和奖励: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加发后超过100%的部分不予计发,其经费从原工资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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