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
被告 :
案由:恢复原状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消除影响,将非法施工的工地恢复原状并修缮原告 被损毁的房屋;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住北京市 。 因被告 改造项目的建设, 将原告的房 屋划在了拆迁范围内。 因未与被告达成安置补偿协议, 故原告一直未搬迁, 房屋 未被拆除。 因被告未办理施工许可证非法施工影响原告正常生活, 且致使原告房 屋不同程度损毁。原告将被告举报至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年月日, 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 《 答复》 , 确认被告未办理建设工程许 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施工的事实并责令被告立即停止施工行为。
原告认为, 被告的施工行为已经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非法施工, 所以该行 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施工现场深挖的大坑严重影响了原告的通行等权利, 且使原告的房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同时,被告的非法施工行为导致
, 上述房屋无法正常使用。 为 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状贵院, 请求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 础上判如所求。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