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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由此不难看出,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有组织的经营实体,其财产不仅包括厂房、门店和设备等有形资产,还包括企业名称、
商标等无形资产。如果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的不只是有形财产,企业名称、经营场所、从业人员等也需要变更,这实际上已形成了一个全新的企业。因此,工商机关不应为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应先对原企业进行注销,然后让受让方重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