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
《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粤价〔2021〕129号
一、凡经省司法厅许可登记并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按照本通知规定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
二、本省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可以在国家《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基准价(试行)》(见附件)的基础上上下浮动,下浮不限,一般司法鉴定项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20%,通过实验室、检查机构国家认可,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委员会颁发《检查机构认可证书》或《实验室认可证书》的司法鉴定项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40%,具体收费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在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