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
“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一5立方米或幼树100一250株;
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一2.5立方米或幼树50一125株;
关于数额的起点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两高规定的数量幅度以内掌握,也可以参照上述数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认定本地区盗伐林木罪数量的适当标准.盗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1)为首组织、筹划、煽动盗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2)盗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
(3)一贯盗伐或屡教不改的;
(4)盗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
(5)其他盗窃,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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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09-10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2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盗伐林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为重大案件立案起点;盗伐林木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为特别重大案件立案起点。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立案起点4000株或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2000株或非法获利2万元以上为重大案件;10000株或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