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属于消极性的法律事实,外延过于宽泛,要当事人对此种事实进行否定性证明,实际上极为困难。如果再辅之以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则更为合理,也更为科学。
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真正原因有多种,既存在债务人主观上的不愿清偿,也包括债务人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无法清偿,而只有复合原因导致的不能清偿,才是《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
三、为防止债务人借破产之机逃废债务,应坚持复合原因,应避免进入破产程序,造成不可逆的损失。
四、对于债权人申请破产而言,一般要求其举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与资不抵债,对于债务人申请破产而言,一般要求其举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