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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回避种类

刑事诉讼中回避种类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诉讼。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2024-02-23 08:12:52 已帮助218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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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回避种类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了两种回避的方式,即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

自行回避指具有法定回避理由之一的有关人员自行主动地提出回避。

申请回避指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有关人员具有法定回避理由而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为了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没申请其回避的,如果是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他们回避;

如果是检察人员(包括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或者检察长,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他们回避;

如果是审判人员或者法院院长,应当由法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他们回避。

据此,应当认为,在回避的种类中,还有第三种,即指令回避。

它是指存在应当回避理由的法定人员没有自行回避或者没有被申请回避时,公安司法机关的有关组织或者负责人发现后,有权作出决定,指令相关人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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