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专题 > 建设工程纠纷专题 > 工程安全事故纠纷专题 > 安全事故轻伤2级

安全事故轻伤2级

安全事故轻伤2级
生命珍贵不已,对于“安全一万天,事故一瞬间”这一道理大家都懂,但是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还是不断,每起伤亡事故的背后,都是一个或多个家庭的毁灭和永远的伤痛。施工安全是各个行业工程建设中所遇到的安全问题。由于现实中经常发生工程安全事故纠纷,因此才要求提供这方面的管理。针对经常出现的工程安全事故,只有加强监督管理,才能减少这类事故、纠纷的发生,才是对施工人员以....
2024-03-05 02:52:46 已帮助2454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安全事故轻伤2级
安全轻伤该怎样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三部两院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头、颈、胸、腹、盆、四肢,不同部位分别都有轻伤的认定标准,里面的条文很多,在此不好一一枚举。

轻伤分为轻伤一级及轻伤二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自1月1日起施行。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同时废止。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定和标准,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有以下几类:

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程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一般指受伤职工间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计算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但够不上重伤者。

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发生重伤(包括拌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根据原劳动部1960年5月23日(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发布《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1)经医师诊断已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振荡等;

(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

a大姆指轧断一节的。

b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

c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肌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残废可能的;

(7)脚部伤害:

a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

b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肌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8)内部伤害:

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的;

(9)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生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会同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死亡是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含急性中毒死亡)或负伤后在30天以内死亡的事故。

4、急性中毒事故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行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急性中毒的特点是发病快,一般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有的毒物因毒性有一定的期,可在下班后数小时发病。

查看更多
最新 最热
全部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