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圆满完成之后,进行总结且满足相应条件时的结算是这样进行的:
由乙方对所有验收相关的结算材料进行详尽的分类和整合,然后上报至监理及甲方,以此作为内部检验和审阅的依据;
接下来,由监理对这些结算材料进行全面而严谨的审查,确保其完备性与准确性;
在这基础上,经过双方核对并达成共识后,甲方将向上级报告结算的具体情况,在获得批准后,会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最后,乙方可以提出结算付款的申请,甲方的主管领导将会把这个申请交给财务部门进行处理,并安排付款事宜。《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审查时间:
(一)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二)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三)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四)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