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离婚时互不赔偿;
否则,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
一方有经济困难的,可在离婚时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同时,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
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
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