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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卖淫自首的辩护词

协助组织卖淫自首的辩护词
无罪辩护的结果只有两个:一个是公诉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决有罪;一个是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被告人被判决无罪。但是,由于一般进行公诉的案件在证据力方面被告人很难翻盘胜诉,如果一味作无罪辩护,实际上对被告人是相当不利的,所以,实践中律师在看完案件卷宗后(被告人无权看),会劝说被告人做有罪辩护。
2024-02-26 21:34:01 已帮助298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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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卖淫自首的辩护词

一、辩护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和其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刘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
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来看,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从本罪的犯罪过程来看,被告人刘不是本次犯罪的组织者,更不是以暴力或充当打手的方式实施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可见被告人刘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
三、被告人刘具有法定、酌定从轻量刑情节。
1.被告人刘在协助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活动中,其犯罪的实行行为均系受柏林会所老板的指使,被告人刘没有决策权,只是被动、间接实施了协助卖淫的行为,从整个犯罪构成上看,只起辅助、次要作用。
2.被告人刘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庭审中,均坦白交待了自己涉案犯罪事实和其所知悉的相关情况,能深刻认识、反省自己的错误,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刘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刘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并愿意积极缴纳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刘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4.被告人刘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应当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四、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刘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其依法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且有悔改表现,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辩护人恳请法庭能够对被告人刘虎从宽处罚,判处缓刑,以彰显刑法惩治与教育并举的功能,使被告人能够早日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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