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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后单位注销的处罚

单位行贿后单位注销的处罚
贪污受贿是指企事业单位人员利用职权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当个人资产或者通过损害公共资产来提升个人资产,是为贪污;受贿是指企事业单位相关负责人利用自身职权,收受他人财物。惩治贪污、受贿犯罪,是我国现阶段反腐败斗争的重点,在刑法分则中将贪污贿赂罪列为专门一章,作为独立的类罪,对于加强国家的廉政建设,突出反腐败的打击重点,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2024-02-23 07:14:40 已帮助210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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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后单位注销的处罚
所谓双罚制,是指对单位犯罪,既要处罚单位,又要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

这里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双罚制是一种较为合理且有效的处罚单位犯罪的制度。

第一,双罚制是对单位组织体的犯罪行为的综合性的全面处罚。

这种处罚,最后必然要直接或间接地落到单位内部成员的头上,根据单位内部成员在单位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使他们分担不同的责任,不但合理而且公正。

第二,双罚制符合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

我国的刑罚体系是由主刑(生命刑和自由刑)和附加刑(财产刑和资格刑)所组成的一个科学的多样化的结构体系。

双罚制和我国刑法关于主刑和附加刑可以同时适用的精神是一致的。

第三,双罚制有利于实现我国刑罚的目的,对于单位犯罪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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