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意外导使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够的部分,按照下列限定承受赔偿职责: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意外的,由有犯错的一方承受赔偿职责;
两方都有犯错的,按照各自犯错的比例分担职责。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驶人、路人之间发生交通意外,非机动车行驶人、路人无犯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受赔偿职责;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驶人、路人有犯错的,根据犯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职责;
机动车一方无犯错的,承受不超出百分之十的赔偿职责。
交通意外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行驶人、路人有意碰撞机动车导致的,机动车一方不承受赔偿职责。
2、lt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gt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丧命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意外全部或者主要职责的;
(二)丧命三人以上,负意外同等职责的;
(三)导致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意外全部或者主要职责,无本领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意外全部或者主要职责,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喝酒后、吸食毒品后行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行驶资格行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行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行驶的;
(五)严重超载行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意外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