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常情况下,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通常要慎重对待,通常不宜作出缺席裁判,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限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述意识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2、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缺席裁判的立场是非常慎重的,仅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能够适用缺席审理:一种是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文书的,另一种是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的。
3、通常情况下被告是能够不出庭的,但离婚案件除外,属特殊情况下必须到庭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限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借口拒不到庭的,能够拘传。”但该限定对什么情况下被告必须到庭并无详细说明,实践中,人民法院采取拘传措施是非常罕见的。
4、因此离婚诉讼中,被告即使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原则上也是应当出庭的,法律如是限定,主要是因为离婚诉讼直接牵涉当事人人身关系,具有与其他案件分别的特点。如调解是处置离婚案件的必经流程,法院裁判离婚的法定要求是夫妻感情确已破碎,而两方可否能经调解和好,夫妻感情可否确已破碎,不是诉讼代理人所能表述和决定的。在”离与不离”的问题上,只有当事人才能做出决定。
5、虽然这种情况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当不知怎样书写诉讼书时,最好委托律师。因为只有专业问题交给专业人士处置,才可能做到尽善尽美。
2019-01-15 01:42: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