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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伯离世后,奶奶有继承房的权力吗?房屋证写的是伯伯的姓名。

邓* 四川 - 雅安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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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四川 - 雅安

遗产继承纷争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什么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无遗愿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愿的方式来分配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婚姻法》所限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权利实现继承权的实现,亦称为继承权的兑现,指继承人依法获到继承权后,根据法定继承或遗愿继承的方式获到遗产的法律后果。继承权的实现要具有多少个前提要求:
1、继承人在继承权主体的范围内;
2、继承权人无丧失继承权;
3、继承权实现的内容是合法的,无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继承法》第2条限定,“继承从被继承人丧命时开始。”要实现继承权,首先应明确自己可否具有继承主体资格,有遗愿按遗愿,没遗愿按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任何一方继承人均有权提议分配遗产。在商量无果的情况下,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遗产继承诉讼。权利丧失继承权丧失,是指依被继承人遗愿愿意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或是继承人因违背法律限定被人民法院取消继承资格的情形。《继承法》第7条限定,“继承权人有下列做法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有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抛弃被继承人的,或者凌虐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虚构、修改或者销毁遗愿,情节严重的。”

2018-11-14 18:28: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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